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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签红酒 合肥小灶王盛大路分公司被罚4.5万元

时间:2020-12-14 15:17人气:来源:

近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合肥一家知名餐饮企业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下称小灶王盛大路分公司)因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依法被处以罚款4.5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0月26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小灶王盛大路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酒水仓库内货架底层发现27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分别为“MAHUIDA RESERVA”1瓶(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LADY VICTORIA(2017)”7瓶(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5日),“LADY VICTORIA(2015)”19瓶(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在该店大堂内陈列有一瓶红酒及价格签,价格签分别为“赤霞珠138元/瓶”、“梅洛188元/瓶”、“佳美娜258元/瓶”。在该店收银台旁的计算机电脑“合肥小灶王机场路店管理系统”中有赤霞珠、梅洛、佳美娜的进销存报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MAHUIDA RESERVA”在该店中使用的品名为梅洛,“LADY VICTORIA(2017)”在该店中使用的品名为赤霞珠,“LADY VICTORIA(2015)”在该店中使用的品名为佳美娜。当事人购进上述红酒时,未索取进货单据,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供应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及“MAHUIDA RESERVA”(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LADY VICTORIA(2017)”(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5日)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因此,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该局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材料,但仅有“LADY VICTORIA(2015)”(7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余证据材料与涉案红酒无关联性,市场监管部门不予采信。

在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涉案红酒仅用于内部招待,不销售,但其在经营场所内展示红酒,并有涉案产品的价签,且计算机中有涉案产品的进销存报表,且当事人的经理承认涉案红酒可以销售,均表明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因此,该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MAHUIDA RESERVA”(梅洛)数量为1瓶,售价为188元/瓶;“LADY VICTORIA(2017)”(赤霞珠)数量为7瓶,售价为138元/瓶;“LADY VICTORIA(2015)”(佳美娜)数量为19瓶,售价为258元/瓶,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货值金额为6056元。由于无法查明已售出红酒的标签情况,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酒,货值金额为6056元,参照相关规定,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红酒27瓶,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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